因经营不善,企业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06 分类: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受大环境的影响,活下去变成了很多企业的第一要义。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很多企业选择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能否对员工强制调岗?今天阿新就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情景案例:

杨某在电子厂上班已两年多,从事质检工作。受疫情影响,公司订单减少,经过综合考量,公司决定将杨某调到行政部。杨某不同意,并表示:“我能胜任本职工作,没有犯什么错误,劳动合同中已明定我的工作岗位,故公司无权调动我的岗位。”人事部经理说:“杨某是公司花钱”雇的,公司让他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不愿意就走人,没得商量。

 

请问:企业可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吗?

 

本案分析

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对员工的岗位和职责进行调整的问题。企业在调岗过程中如果未与员工充分协商,未履行合同变更程序,极易引发纠纷。

 

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全面、充分履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调岗、调薪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本案中电子厂在未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调岗,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如果杨某拒绝接受调整,那么公司应恢复杨某的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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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才略律师建议:

1、公司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充分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较为广泛的岗位职责,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在约定岗位范围内安排的工作”的条款,避免在局部调岗时引发争议;

3、公司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就调岗的条件和情形作出约定,例如,员工在连续若干个考核周期内不达标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可以对员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轮岗;涉密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哪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2款的规定情形时。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提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