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20 分类:常见问题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

一:A向B借5000块钱,B不放心,怕A还不起,于是A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用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抵押的东西交给人家,这是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比如说,A给B修鞋,B说没带钱不给修理费,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钱给了以后才还他鞋,这就是留置

 

二: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欲将一辆汽车抵押或质押于B公司。合同3月1日成立,汽车3月2日交付。若为抵押,则没有转移汽车的物权。合同3月1日抵押成立: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也没有对汽车的直接处置权,需要与A协商。


若为质押,则转移了汽车的物权,3月2日成立质押;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可以不协商,直接对汽车进行处置。


相对来说,抵押的物权更偏向于抵押人:而质押,物权已经转移,违约后物权就完全转移了。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根本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微信截图_202303201411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