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做运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自己缴纳社保费,公司无须缴纳;李某在离开该公司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合同到期后,公司告知李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也同意离开公司,但提出公司应补缴3年来的社保费,遭公司拒绝。
企业与员工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合法吗?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通过不为员工办理社保或通过约定逃避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从而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有的员工为了得到工作,默认企业的做法,但随着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尽管公司与员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李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定力,是无效的。公司应承担补缴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新才略提醒
公司在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公司应增强法律意识,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履行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
(2)、如果遇到有些员工已在外地购买保险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购买保险的情形,由员工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已在其他地区购买保险的证明,以规避相应风险。
(3)、在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通过公示程序公布购买基数,或者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