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才略周律师案例:W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1年刑期实报实销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6-23 分类:服务案例
2020年9月某日下午,施工人员W某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上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内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倒车行驶,在工地道路上倒车时未仔细观察车后情况,未发现保洁人员王某在货车附近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下午施工人员W某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上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内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倒车行驶,在工地道路上倒车时未仔细观察车后情况,未发现保洁人员某在货车附近,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右后轮后部与某发生碰撞及碾压,导致当场死亡W某在听到惨叫后下车查看并拨急救、报警电话并停留在现场等待。经鉴定王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损伤应符合系在站立位(背向车辆)时被运动中的车辆(倒车过程)撞击并摔跌,后又被碾(挤)压所致

【辩护过程】

律师经家属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

1.踏勘现场。先后三次踏勘案发现场、调取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并查阅W某当天中午在附近餐馆吃饭的视频与菜单,排除了酒后驾车的可能。另外,通过踏勘发现工地内多处指示牌和展示栏中标语均对进入现场的人员与着装有明确要求,即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非戴头盔不得进入。被害人系工地外售楼部的保洁人员,按规定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为抄近道违规进入施工领域且未佩戴头盔,则施工管理方、被害人的行为对于本案的损害结果均存有一定作用力。

2.调查取证。经过会见沟通W某案发时客观情况,W某陈述当时停车后很害怕、在紧张中拨打过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但对此重要细节侦查机关并未关注,侦查人员在《到案经过》中表述的是“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刘某报警后,到案发现场对Z某当场抓获”。鉴于主动拨打电话并原地等待对争取自首情节的重要性,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家属配合下在电信公司调取了当日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后Z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与122救援电话。周律师随后将该份证据材料提交检察机关。

3.协调赔偿。因施工项目方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W某是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周兵律师经过多次协调与沟通,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项目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20万元,家属出具谅解书对Z某表示谅解。

4.参与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杜兵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到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获得量刑建议12至18个月。在开庭时,除了阐述上述情节外,还阐明了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获得法庭的认可。


【处理结果】

因受疫情影响案件延期审理,本案一审判决下达时W某已被羁押快1年时间,后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宣判后不到1个月,W某就服刑完毕回归家庭。

【律师感悟】

   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作为辩护律师,不可不尽心!如果辩护律师足够细心,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重要的细节,可能会使被告人少坐几年牢。而辩护律师的一个疏忽,则可能会忽视一些辩护的重点,导致被告人多坐几年牢细节决定成败,在刑事辩护上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