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困难欠付工资,要加付赔偿金吗?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11-07 分类:常见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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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21)04民终3471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3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并已歇业停产,经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公司依然无力支付。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以及

加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处罚,而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停产、停业,并非“拒不履行”,员工主张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其该项请求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