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江苏南京发生了一桩遗产纠纷案。林老膝下有一儿一女,长子林某还有一个儿子林小三。林老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留给孙子林小三,另一套留给儿子和女儿。
但在老人死后,女儿林女士却并不认可老人的录音遗嘱,认为两套房子应该自己和哥哥一人一套,孙子林小三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没有资格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可哥哥林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父亲死前留下了遗嘱,虽然是录音的方式,但也能够起法律作用,所以应该按遗嘱的分配来。
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发现,确实有这样一份录音遗嘱,见证人是兄妹两个人的姑姑以及姑姑的儿子。见证人并不是外人,而是自己的亲姑姑和表兄弟。这二人都出庭作证,说是用手机录下了老人去世前留下的录音遗嘱。而在录音遗嘱里面,老人讲到了说一套房给孙子,另外一套房给儿子女儿。
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人意料,认为录音遗嘱无效。原因很简单,在遗嘱中既没有明确的年月日,也没有记录录音人的身份和见证人的身份,因此不符合关于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所以属于无效遗嘱,林女士重新分配遗产的要求被法院准许。
新才略提醒大家,如果要做遗嘱的话,最好是请律师来做,或者是到公证处去做。自己做的遗嘱,很容易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否决掉。
对于这份录音遗嘱,老人需要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强调我是谁,我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我住在哪里,两个见证人也要强调我是谁,我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我住在哪里,我作为谁的见证人见证这个录音遗嘱的过程。
其次,必须表明创作的日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必须要有这个,否则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否决掉。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是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当事人如果想要孙子继承遗产的,可以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继承。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